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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已结,财产为何原“封”不动?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04 09:21:00    

赵某某因与林某产生经济纠纷,财产被冻结、查封。本以为法院驳回林某起诉的裁定一经作出,便能解冻(封)。谁知等了两个月,财产保全仍未解除。“在你们的帮助下,房子已经解封了!”近日,拿到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后,赵某某专程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下称“南通开发区检察院”)当面递交撤回监督申请书。

这场纠纷始于两年前的一笔转账。2023年1月4日,林某经朋友介绍结识赵某某,得知其在某平台投资收益颇丰后,主动添加赵某某为微信好友,并向其转账30万元。数月后,因投资平台的服务器设在境外,突然关闭,资金无法取回,这让两人对30万元的性质争执不下:林某坚称30万元为借款,要求赵某某归还,赵某某则认为林某是委托其投资,应自担风险。

2024年6月5日,没要回钱的林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南通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某归还30万元借款,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随即冻结了赵某某的银行账户、移动支付资金,并查封其名下房产。

2024年8月2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赵某某称“我自己也被骗了,在平台投的钱亏损了几十万元,已经报警”,并向法庭提交了其投资的平台因涉嫌诈骗罪已于2023年12月8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证据。2024年10月18日,法院根据“先刑后民”原则,裁定驳回林某的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年10月29日,该裁定生效。

财产被冻结、查封后,赵某某在生活中处处受限,希望尽快结案。然而上述裁定生效后,赵某某发现,他的微信转账功能还是不能用。一查才知道,他的财产仍被“保全”着。他为此又跑了几趟法院,结果还是原“封”不动。2024年12月31日,赵某某向南通开发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案件涉及刑民交叉,需要把握法律适用尺度。”该院民事检察官决定从审查民事裁定入手突破此案。经调取案件卷宗、对接公安机关了解诈骗案侦办进展情况、约谈当事人,检察官查明该案确实与刑事案件存在关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指出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资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此,法院所作上述裁定并无不当。

既然法院裁定已经生效,为何对赵某某的财产保全迟迟不能解除?检察官经了解得知,原来,承办法官是担心如果刑事案件不成立,该案还会被退回至民事程序,解除财产保全可能会损害林某的权益。

面对“不解除影响赵某某的生活、解除又可能损害林某权益”的两难局面,检察官决定既按照法律规定办,又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

在与承办法官进一步沟通时,检察官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据此,赵某某被保全的财产应当得到及时解冻、解封。

“等公安机关处理结束后,林某可视案件结果再依法行使诉权。”南通开发区检察院随后积极搭建沟通平台,与法院、公安机关联合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平等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日前,法院裁定解除对赵某某的财产保全。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