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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报景德镇男子因情感纠纷撞人,致2死1伤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27 00:21:00    

8月25日晚,江西景德镇珠山区发生一起恶性刑事案件。一名男子因情感纠纷驾车撞人,导致2人死亡、1人受伤。

珠山公安分局26日发布警情通报称,2025年8月25日22时20分许,珠山区振兴大道发生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赶赴现场处置,将3名伤者送往医院救治。

其中,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人无生命危险。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男、40岁)被公安机关及时控制。经初步调查,该案系因情感纠纷引发。

26日,目击者蔡女士告诉记者,她住在事发地附近,25日晚听到吵架声,她在楼上看到有人在路上开车撞人。蔡女士下楼后了解到,开车的男子驾车撞倒两人,另有一人想去救地上的人也被撞倒。

从蔡女士发布的视频中可见,开车男子将两人撞倒在地后,又将试图救人的一人撞倒,还反复碾压之前被撞倒的两人。事发后,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处置,开车撞人的男子被警察当场抓获。

因情感纠纷引发的犯罪,会影响故意杀人罪的定性吗?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涉事男子驾车撞人并进行碾压,其行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且最终导致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付建表示,虽然男子是因为情感纠纷引发犯罪,但这并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定性。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涉事男子故意杀害两人,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付建同时指出,涉事男子的行为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相当的危险性,且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从目前信息来看,男子是因情感纠纷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犯罪行为,并非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所以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极目新闻、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中国新闻网)

编辑:胡静远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